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低報關稅和走私名莊酒的案件,東莞波樂酒業(yè)兩名股東分別被判處10年刑期,該公司被處以罰金540萬元。
據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廣東省東莞市波樂酒業(yè)公司成立于2008年,被告人溫某波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金某與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二人均為波樂公司的股東。波樂公司的進口及銷售事宜均由二人共同商議后決定并負責。
最終,廣東高院認為,一審法院判處波樂公司罰金540萬元,判處溫某波、金某與各有期徒刑十年,系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并無不當。波樂公司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走私行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為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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