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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誰知道一種酒 沂蒙醉 臨沂的 急求找到了給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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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東居家購物電視賣的五糧液酒598買一箱送兩箱的酒是真的嗎

這個東西,肯定是一分錢一分貨的,要是真的這么搞,他們還賺什么呢,想要真品真質(zhì)量的好酒還的是去有廠家授權(quán)的專賣店,質(zhì)量有保證,濟南這邊有個天下酒坊就挺好的,五糧液旗艦,還能夠網(wǎng)上訂購的。
不可能真的,現(xiàn)在的價格應(yīng)該是500多,600多
記住一分價錢一分貨

5,于歡母親獲刑3年 于歡母親非法吸收存款多少錢

于歡家人等被控非法吸收存款2500余萬。以下為新聞原稿,供參考: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大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通過源大公司在濟南收購的山東正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508.85萬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8.85萬元,賽雅公司、張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0.85萬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4.7萬元。上述款項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還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已返還集資參與人1247.74萬元。案發(fā)后,辦案機關(guān)依法開展涉案款項的追繳、動員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發(fā)前尚未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涉案款項已全部退繳到案。

6,于歡母親獲刑3年 于歡的母親犯了什么罪

涉非法吸儲以下為事件新聞原稿,供參考2016年4月14日,于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y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2018年11月14日,于歡家人非法吸儲案宣判,蘇銀霞獲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你好,涉非法吸儲,以下新聞原稿,供參考:曾在全國范圍引起轟動的于歡案又有最新進展了,于歡母親獲刑3年,很多人在問:于歡母親犯了什么罪?據(jù)了解,于歡母親涉非法吸儲獲刑3年,于歡父親獲刑4年,具體內(nèi)容如下。山東辱母殺人案宣判、吳學占團伙涉黑案宣判,2018年11月14日,于歡母親涉非法吸儲案也宣判了。今天,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被告人中的于西明、蘇銀霞、于家樂,分別為“山東辱母殺人案”當事人于歡的父親、母親和姐姐。那么,問題來了:于歡母親涉非法吸儲到底怎么回事?公開報道顯示,蘇銀霞為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此前她以10%的月息向地產(chǎn)老板吳學占借款135萬元,但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chǎn)后,仍無法還清欠款。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催債隊伍前往蘇銀霞的工廠對其進行騷擾,其中的杜志浩當著于歡的面侮辱蘇銀霞。于歡用桌上的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6月23日,該案二審宣判,山東省高院認定于歡屬防衛(wèi)過當,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8年4月12日,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犯罪案在聊城東昌府區(qū)法院開庭審理,同年5月11日上午,東昌府區(qū)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主犯吳學占獲刑25年。同年6月29日,山東聊城中院對吳學占涉黑案維持原判。于歡案背后,于歡的家人也因涉嫌經(jīng)濟犯罪相繼被看守所羈押。據(jù)媒體報道,2017年5月26日,山東聊城市公安局在其官網(wǎng)公布,聊城市公安機關(guān)已打掉吳學占涉嫌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團伙。聊城警方在通報打掉吳學占涉黑案的當天,也在其官網(wǎng)通報了蘇銀霞、于家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相關(guān)情況。通報稱,“根據(jù)群眾舉報,公安機關(guān)成功破獲蘇銀霞、于家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jīng)查,該案涉案金額高達2000余萬元,涉及投資群眾50余人?!备咛瓶h檢察院起訴書顯示,于家樂為源大公司職工及山東正典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9日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冠縣公安局刑拘,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集資詐騙罪經(jīng)冠縣檢察院批捕。蘇銀霞為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冠縣公安刑拘,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冠縣檢察院批捕。于西明為冠縣國稅局職工及源大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批捕。聊城市高唐縣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顯示,2018年7月27日至30日,對于歡家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據(jù)媒體報道,于歡的父親于西明、母親蘇銀霞和姐姐于家樂三人對檢方的指控不予認可,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只是進行正常的民間借貸,律師當庭進行了無罪辯護。也有媒體報道,蘇銀霞借高利貸時,公司財務(wù)已不太好,拆西墻補東墻還貸,拖欠工人工資,短的拖欠四個月,長的拖欠八個月,蘇銀霞借錢是想維持工廠生產(chǎn),用銷售收入還貸。相關(guān)法律文書顯示,蘇銀霞曾向多家銀行機構(gòu)進行貸款。2016年1月22日,源大工貿(mào)向浦發(fā)銀行聊城分行借款788萬元,至2016年9月2日,需還本息合計808萬元。2014年時,正昊械設(shè)備制造有限公司以818萬保證金,向招商銀行濟南分行借出1818萬元,但該款項被交付與源大工貿(mào),到期未還欠款及利息。在借高利貸之前,蘇銀霞已經(jīng)多次以各種方式進行借貸,并與多家企業(yè)進行互保借貸,企圖借錢維持企業(yè)的經(jīng)營。2018年11月14日,山東省高唐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于歡家人涉非法吸儲案,其中,于歡母親獲刑3年。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公司、山東賽雅服飾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通過源大公司在濟南收購的山東正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508.85萬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8.85萬元,賽雅公司、張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0.85萬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4.7萬元。上述款項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還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已返還集資參與人1247.74萬元。案發(fā)后,辦案機關(guān)依法開展涉案款項的追繳、動員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發(fā)前尚未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涉案款項已全部退繳到案。山東省高唐法院認為,二被告單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未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依法批準吸收資金,通過散發(fā)宣傳彩頁、到賽雅等公司參觀考察等途徑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nèi)還本付息,其行為均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于西明、蘇銀霞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于家樂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張振永作為賽雅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程笑作為賽雅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中,源大公司、賽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賽雅公司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在源大公司的單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預(yù)謀、策劃、指揮并實施全部犯罪,于家樂參與預(yù)謀、策劃并實施全部犯罪,蘇銀霞參與預(yù)謀、策劃、并積極協(xié)助實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與于西明相比,于家樂所起作用相對較小,與于家樂相比,蘇銀霞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于西明歸案后拒不供認其犯罪事實,于家樂、蘇銀霞均當庭翻供。賽雅公司于案發(fā)后主動退交其參與非法吸收、需要繼續(xù)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款項,酌情從輕處罰。在賽雅公司的單位犯罪中,張振永與程笑共同犯罪,張振永起策劃、指揮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系自首,且案發(fā)后積極組織賽雅公司退賠全部集資款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其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表現(xiàn)并經(jīng)判前調(diào)查,依法對其適用緩刑。程笑在與張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免除處罰。樊正安在與源大公司、賽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且其所參與的非法吸收款項已于案發(fā)前全部返還,予以免除處罰。綜上,法院根據(jù)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單位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于家樂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蘇銀霞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振永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對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處罰??垩骸鼋Y(jié)在案的款項依法發(fā)還集資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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