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收高檔酒盒有犯法的內容嗎
不屬于犯法。盡管賣吧,
犯法是經銷商的事情了。
2,回收洋酒瓶是否合法
當然合法了
正常途徑回收是不犯法的,但你要保證你回收的不是假酒
對于過去70、80年代的酒瓶是很有收藏價值的。
正常收購是沒有違法的,只要不是偷搶騙的就可以了。
砸碎了,賣廢玻璃渣
3,回收利用廢啤酒資源不侵犯雪花啤酒商標專權的理由和事情法律根據
商標權用盡原則 是指經商標權人許可而將其有效注冊商標附貼在商品上,該商品在進一步轉銷、分銷,乃至分銷時分包裝(分包裝時改變了商品的質量者除外)后,如再加附同樣商標,均無須再度獲得商標權人的許可廢啤酒已經不是原裝啤酒 可以認為是商品質量已經發(fā)生改變 應該不能適用商標權用盡的原則
七箭公司的行為是回收利用舊啤酒瓶行為,并不是“使用”他人商標行為。根據GB4544-1996《啤酒瓶標準》《關于實施啤酒瓶強制性國家標準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的規(guī)定,啤酒瓶回收期限為兩年。在該期限內,只要啤酒瓶經檢測符合安全標準,即可重復回收利用。當前,我國沒有實行舊啤酒瓶定向回收制度,由于“燕京”、“青島”雪花 等知名啤酒的全國性銷售,其啤酒瓶回收很難,因此這些品牌企業(yè)基本都是采購新瓶。在此情況下,更應允許其他啤酒企業(yè)回收利用舊啤酒瓶,否則就是對啤酒瓶再利用資源的浪費違反了[循環(huán)經濟促進法]。因此,七箭公司回收舊的“雪花”啤酒瓶,并在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予以再利用,其行為并不違法。鑒于舊啤酒瓶上含有“雪花”等無法消除的商標,為了避免消費者誤認,該公司在標簽上標注自有商標的同時,還特別把七箭啤酒商標突出使用作為提示。該提示表明七箭公司的行為不是“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構成條件之一是“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當前我國沒有實行舊啤酒瓶定向回收制度;而啤酒是全國性銷售的;使啤酒瓶回收回原啤酒企業(yè)較難;在此情況下存在啤酒企業(yè)間互相回收啤酒現象;幾乎所有的消費者也知道舊啤酒瓶是可以回收利用的;很多報告也提到雪花啤酒回收使用其他廠家瓶子的報告;再者七箭啤酒公司里啤酒瓶除雪花瓶子外;還有各類從社會來回收的瓶子; 七箭啤酒公司回收利用舊啤酒瓶行為不構成該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根據[包裝物回收利用管理辦法]雪花啤酒廠自己沒有措施保證自己回瓶;從而導致啤酒瓶流入社會’如雪花啤酒以商標侵權禁止他人從社會上回收正當使用;勢必會照成玻璃資源的浪費和環(huán)境的污染;明顯違反了我國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基本國策和[公共享有環(huán)境權];和國家鼓勵廢品資源回收利用等政策的不利影響;所以[保護商標專用權]只能在法定合理權限;‘雪花啤酒公司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從社會上回收啤酒瓶‘ 其次,,在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時應予以考慮。雖然《商標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混淆”或“誤認”是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钡谑畻l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商標的功能是區(qū)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目的也是為了避免引起消費者混淆或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