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白酒酒廠應納消費稅稅額 詳細過程
答案有問題,因為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項里沒有白酒,所以白酒外購的消費稅不能抵扣,所以2萬元也就不正確,而且白酒是從量征收與從價征收的,調香先后重量有沒有變化也不清楚。
白酒消費稅,實行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比例稅率規(guī)定為20%,定額稅率規(guī)定為0.50元/500克銷售額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消費稅應納稅額=1480*20%+200*1000*0.50/500=496
2,酒廠的納稅怎么合算
1.稅基是不一樣的。2.舉例來說一下吧:假如您賣了一批售價103元,10斤的白酒,您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稅率3%,增值稅則為3元,你的消費稅則為100*20%+10*0.5=25元。這25元含在103元內。3.其實你的本身售價僅為75元,你消費稅計稅基礎應為75元,你的增值稅稅基為100元=售價+消費稅。4.雖然兩者用同一個數(shù)字計算,呵呵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有這么重的稅負嗎?若按40%納稅,則該企業(yè)應納稅款:2000萬×40%=800萬元
3,個體獨資酒廠如何納稅包裝物如何納稅
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中征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12個月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優(yōu)質費、儲備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規(guī)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物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規(guī)定:包裝物押金征稅規(guī)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因此,該筆包裝物押金收入應并入銷售額一并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