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比較(與購買法相對應的是權益結合法)

1. 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比較

1. 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比較

個人因素:(1)消費者的經濟狀況,即消費者的收入、存款與資產、借貸能力等.(2))消費者的職業(yè)和地位。(3)消費者的年齡與性別。(4)消費者的性格與自我觀念。

文化因素:文化通常是指人類在長期生活實踐中建立起來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以及其他行為準則和生活習俗。

心理因素:它包括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想象、情感、意志等等方面的因素。

社會因素:(1)生活方式的改變。(2)忙綠的生活。(3)從眾現象。

介紹:消費者,英文為Consumer 。科學上的定義為,為食物鏈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代表著不能生產,只能通過消耗其他生物來達到自我存活的生物。

我國《保護法》雖未直接明確消費者的定義,但第二條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根據這一規(guī)定,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和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人。

這一定義不僅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弱者的立法原則,而且與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性質相一致(有些單位為職工生活消費購買的商品,最終是要通過社會個體成員的使用)。同時,也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的方法相一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認為,消費者是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2. 與購買法相對應的是權益結合法

2. 與購買法相對應的是權益結合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規(guī)定了網絡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無理由退貨。而對于在商場購買商品的,沒有無理由退貨的規(guī)定。所以,在商場購買商品的,只有在雙方有約定或者商品質量有問題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 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比較一定是我控股嗎

“會計交易”是指發(fā)生在兩個不同會計主體之間的價值轉移,如一家公司購買另一家公司的產品、企業(yè)將自產產品用作獎品獎勵給職工等;

“會計事項”是指發(fā)生在一個會計主體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資源轉移,如企業(yè)的生產車間到倉庫領用原材料、自然災害導致財產受損等。

所謂“經濟業(yè)務觀”,就是對經濟業(yè)務不做具體區(qū)分,會計所有需要處理的業(yè)務統(tǒng)稱為“經濟業(yè)務”。

所謂“交易事項觀”,就是經濟業(yè)務要明確區(qū)分為交易、事項兩類不同的類型,并根據交易、事項的不同特點進行會計處理。

其中,交易類業(yè)務要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事項類業(yè)務要以賬面價值為計量基礎。

顯然,經濟業(yè)務觀不利于按照不同類型的經濟業(yè)務采用不同的會計核算模式進行會計處理。

通過新舊準則的對比,可以明顯發(fā)現"交易事項觀"在新準則中得到了廣泛應用。

如新舊基本準則對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的定義,其中一個明顯的不同是新準則在資產、負債兩大會計要素的定義中均強調了“由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雖未明示,但可以清楚理解過去所稱的“經濟業(yè)務”被新準則區(qū)分為“交易或者事項”,為具體準則對相關業(yè)務處理按照“交易”、“事項”兩類不同類型的經濟業(yè)務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打好了理論基礎。

如新準則對視同銷售會計處理方法,實質上就是基于“交易事項觀”進行規(guī)范的:

凡是涉及兩個不同會計主體的視同銷售,屬于交易,會計上需要按公允價值計量并需要確認收入;

凡是只涉及一個會計主體內部不同部門的視同銷售,屬于事項,會計上不需要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只需按照賬面價值轉賬。

類似的,新準則對于企業(yè)合并的會計處理劃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兩類,本質上也是基于“交易事項觀”進行規(guī)范的: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一般發(fā)生于企業(yè)集團內部,如集團內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等,這類合并從本質上是集團內部企業(yè)之間的資產或權益的轉移,可以視為事項,其合并會計處理方法采用類似于權益結合法,以賬面價值作為計價基礎,即合并方應當按照本企業(yè)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并以調整后的賬面價值作為有關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是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合并,屬于交易,即參與合并的一方**另一方或多方的交易,其會計處理方法采用類似于**法,以公允價值作為計價基礎,即按**方為進行企業(yè)合并支付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發(fā)行或承擔的債務、發(fā)行的權益性證券等在**日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yè)合并中發(fā)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之和作為合并成本。

4. 權益結合法和購買法各有什么特點

根據法律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處罰有: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賠償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比較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分析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吸收了英美法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屬于懲罰性賠償而非補償性賠償,意在通過對方請求人提供較充分的補償,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和假貨作斗爭,以維護全體消費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根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guī)定,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里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于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于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p>

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里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懲罰性賠償一般是針對于消費者購買到不合法的商品而提出的要求,而對于這種賠償不管是違約還是侵權都是有權利進行索要的,只要條款合理、合法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一般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6. 如何理解權益結合法和購買法的基本內容

權益法適用于對聯營企業(yè)和合營企業(yè)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權益結合法適用于企業(yè)合并會計處理。

7. 購買法和權益法的區(qū)別和聯系

雙倍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2款規(guī)定“經營者

明知

商品或者服務

存在缺陷

,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

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

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p>三倍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

欺詐行為

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

商品的價款

或者

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增加賠償的金額

不足五百元的

,為

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p>十倍賠償:《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的食品或者

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

價款十倍

或者

損失三倍

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

不足一千元

的,

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被谝陨戏梢罁?

在未發(fā)生消費者因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出現死亡或嚴重健康損害的情況時:(1)若為食品,十倍賠償;(2)非食品,三倍賠償;

發(fā)生消費者因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出現死亡或嚴重健康損害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

即,三者區(qū)分的依據為:消費者受損程度;涉案商品是否為食品。

8. 購買法 權益結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大執(zhí)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zhí)行人和被執(zhí)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被執(zhí)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zhí)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guī)避執(zhí)行或者抗拒執(zhí)行的行為以及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zhí)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zhí)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

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申請。執(zhí)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四條?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zhí)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zhí)行人發(fā)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六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zhí)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zhí)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負擔;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被限制消費的被執(zhí)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guī)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zhí)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蛘呓浬暾垐?zhí)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zhí)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guī)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zhí)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zhí)行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條的舉報,并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被執(zhí)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zhí)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9. 權益結合法和購買法的適用范圍

《民法典》第二編第十一章第330---343條

【規(guī)范概說】

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三權分置,即“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土地所有權歸屬于農村集體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村民(具有人身專屬性);村民通過經營權的設立,可以更加盤活農村資源,促進資金融通

【條文解讀】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解讀】《民法典》不僅是國民生活的百科全書,同時也是具有政治使命的,“實行家庭承包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此處用通過《民法典》加以彰顯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解讀】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客體是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但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②土地的用途為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用途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等農業(yè)生產。

【解讀】①權利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②用益物權的內容即為“占有、使用、收益”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guī)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guī)定繼續(xù)承包。

【解讀】①承包人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成員,雖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他物權,但是與在土地私有制情況下,一個土地所有權人為他人創(chuàng)設農用等權利是有本質不同的,因為承包人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與其說他是對他人的土地創(chuàng)設一個自己耕作的權利,還不如說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制度,本身就是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實現方式;②由此可知,耕地、草地、林地的本輪期限屆滿,農民只要還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其仍可以在下一輪的承包中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解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不需要“登記”,此時登記既非生效要件,也非對抗要件。理由在于:一是登記屬于公示手段,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是通過確定一個總的承包方案,然后在分包的方式進行,加之村集體的熟人社會的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方式,所以不需要“登記”這種手段來加以公示;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不能讓渡的權利,雖然有經營權的存在,也是想在不打破現有機制的情況下,創(chuàng)造一個可以自自由讓渡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是牢不可破、不能變動的權利,其不需要通過“登記”公示來具有對世性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解讀】此處需要登記機構發(fā)放證書,屬于“確權登記”,其目的主要是通過基層政權組織來檢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fā)放是否妥當、合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解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為“互換和轉讓”,一般而言,農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對外“互換和轉讓的”,因此,“互換和轉讓”均在集體組織經濟成員內部而進行,轉讓的空間和可能性都非常狹窄,這也就是“三權分置”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讀】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采用登記對抗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仍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②此時的登記是任意性而非強制性的,因為是熟人社會,且是本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且不能越過本集體組織成員之外,所以不需要要求強行登記

第三百三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解讀】一旦承包,則三十年、五十年之內的產權制度安排不能隨意被打破,即便人口的變遷也不能調整承包地的用途,期限屆滿之后,才可以調整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guī)定辦理。

【解讀】承包地不得任意調整。比如因自然災害,耕地全部毀損滅失,則村民可以要求村集體重新調整承包用地,此處可以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解讀】承包地不得任意收回。比如,某農戶的全家進城務工,完成城市化,雖保留農村戶籍,但是全家人在城里生活,其在農村承包的土地就可以轉包給農村的其他村民,發(fā)包人不得以農民不在農村居住而收回承包地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

【解讀】征收承包地的,需要補償,此處屬于彰顯民法典的價值,即個人私有財產受到法律保護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解讀】土地經營權。所謂三權分立,其制度存在的目的是努力的克服承包經營權的身份的屬性,如果說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絕不可動搖,到目前為止,承載著社會保障功能的承包權也不能真正被破除,那么破除的真正辦法就是創(chuàng)造可以自由流通的經營權,此經營權可以流通,可以出租、可以抵押等。

三權分置的具體內容包括,即是在農地之上,我們需要挖掘出三種權利:

一是,即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此是憲法公有制的體現;

二是,農戶的承包經營權,承包是以農戶作為村集體組織的成員為前提的,此身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承包權本身的讓渡,是不可能越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

三是,土地經營權。即我們又需要土地的流轉,其實在之前也有土地的流轉,比如某種植大戶,通過租賃合同的方式將數十位村民的土地租賃過來進行農業(yè)的集約化生產,某種植大戶受到租賃合同的約束和保護,但仍有不圓滿的地方,因為某種植大戶并沒有對土地上的權利,對土地不享有物權,比如,某種植大戶資金短缺的時候,其不能那租賃合同去銀行那里取得融資,但是若是賦予某種植大戶的土地經營權,則某種植大戶則可以去銀行那里獲融資;若是賦予某種植大戶的土地經營權,則某種植大戶可以進行抵押融資等;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yè)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解讀】土地經營權人。比如,甲村將土地發(fā)包給村民張三、李四、王五等人,爾后張三、李四、王五等人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A公司,此時A公司就具備了物權法上的地位和權利,可以在合同約定期間內自主的開展經營(自由,是相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農村集體組織)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讀】①土地經營權,隨著合同生效即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②但是對于超過五年的土地經營權,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可以在出租、融資等),則需要登記,這樣土地經營權人可以融資等,相當于一項獨立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解讀】家庭聯產承包之外的“四荒地”的流轉

第三百四十三條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guī)定。

【解讀】城市的土地,一般用于建設用地,但是我們并不排除城市的土地用于農業(yè)生產,若是城市的土地用于農業(yè)生產,則可以參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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